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孙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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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77号案件名称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孙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孙海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77号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七街原针织厂旧址幸福小区1号楼北栋门市东二户。法定代表人:黄雪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孙海军,男,199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宾启馨城南区。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卓 慧书 记 员 孙英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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