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辉、崔强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3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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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3676号案件名称
罗辉、崔强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辉;崔强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3676号原告:罗辉,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崔强,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罗辉诉被告崔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8日上午,原告罗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罗辉负担。审判员 赵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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