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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崔强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3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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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3676号
  • 案件名称

    罗辉、崔强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罗辉;崔强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3676号原告:罗辉,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崔强,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罗辉诉被告崔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8日上午,原告罗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罗辉负担。审判员  赵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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