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文广、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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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126号案件名称
解文广、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解文广;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126号原告:解文广,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有明,董事长。原告解文广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解文广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瑞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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