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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文广、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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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126号
  • 案件名称

    解文广、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解文广;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126号原告:解文广,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有明,董事长。原告解文广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解文广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瑞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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