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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胡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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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701号
  • 案件名称

    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胡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胡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南山坡法院侧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6E5QBK2M.法定代表人:张亮。被执行人:胡伟,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和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胡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323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伟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35134.9元、违约金2108.1元,折价赔偿申请人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律师费6000元及本案诉讼费414元,以上各计共计56278元,如未按以上调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约定款项,被执行人胡伟应自2020年6月11日起以所欠款项56278元为计付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申请人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胡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胡伟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执行标的5627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6278.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胡伟的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职权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胡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胡伟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普安县南山坡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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