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乐余、皮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7执279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7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乐余、皮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蒋乐余;皮强;皮秀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1327执2796号之一皮强、皮秀秀:关于你(单位)与蒋乐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327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乐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依照本院(2021)鲁1327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二、负担执行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账户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执行三庭卞秀恒联系电话: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