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生、王轶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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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764号案件名称
李菊生、王轶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菊生;王轶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李菊生,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轶斌,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菊生与被执行人王轶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轶斌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湘04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人李菊生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轶斌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菊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王轶斌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谭建宇书 记 员 全 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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