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灿明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异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异57号
  • 案件名称

    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灿明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灿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异57号异议人(被申请人):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法定代表人:肖丽君。申请人:李灿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灿明与被申请人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益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开立的监管账户的冻结。本院于同日受理。2021年9月15日,异议人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述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益阳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志军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 珍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