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258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2585号之二案件名称
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882执2585号之二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王某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882执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5870及利息、延迟履行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地址:大石桥市法院执行局邮编:115100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军、石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41号 下一篇 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