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寨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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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28号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寨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寨军;王艳芳;刘瑶;韩荣;陈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寨军,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定仙焉镇后店村。被执行人:王艳芳,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郝寨军之妻。被执行人:刘瑶,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店则沟镇店则沟村,住该村。被执行人:韩荣,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刘瑶之妻。被执行人:陈丽,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州镇。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寨军、王艳芳、刘瑶、韩荣、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6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寨军、王艳芳、刘瑶、韩荣、陈丽偿还借款本金28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郝寨军、王艳芳、刘瑶、韩荣、陈丽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1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由被执行人郝寨军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元。三、由被执行人刘瑶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元。四、上述借款均优先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直至偿还完毕为止。五、本案中收取执行费4234元,由被执行人郝寨军负担2117元,被执行人刘瑶负担2117元(已交纳)。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祁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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