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玥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保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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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保841号案件名称
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玥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保841号申请保全人: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636号105号房。法定代表人:马永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王玥,女,1986年12月31日生,满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万龙台北明珠E1栋1707室。申请保全人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保全人王玥未按本院(2021)吉0105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保全人长春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王玥名下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保全人银行存款;扣留被保全人收入;查封、扣押被保全人财产价值13401.54元及利息、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北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 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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