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冉奎、杨小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19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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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197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冉奎、杨小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冉奎;杨小明;袁增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1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冉奎,男,1957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孔家垣村交口河136号。被执行人:杨小明,男,1980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临钢附近。被执行人:袁增强,男,1974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响水河镇梁家河村1号。本院在执行张冉奎与袁增强、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增强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增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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