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唯、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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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308号案件名称
钟唯、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钟唯;张文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308号原告:钟唯,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张文辉,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唯与被告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唯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唯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唯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钟唯负担。审判员 魏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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