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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唯、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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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308号
  • 案件名称

    钟唯、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钟唯;张文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308号原告:钟唯,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张文辉,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唯与被告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唯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唯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唯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钟唯负担。审判员  魏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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