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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应发、叶高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9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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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9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应发、叶高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林应发;叶高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应发,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叶高华,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林应发申请执行叶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车辆、证券、保险、理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网络资金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并扣划)。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南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很少回家,在本地无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本案申请标的为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止),截至2021年9月13日已执行到位7141.39元,尚欠72858.61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振华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应发,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叶高华,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林应发申请执行叶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车辆、证券、保险、理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网络资金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并扣划)。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南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很少回家,在本地无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本案申请标的为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止),截至2021年9月13日已执行到位7141.39元,尚欠72858.61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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