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井义、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29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2942号
  • 案件名称

    周井义、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井义;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2942号原告:周井义,男,195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路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88191767G。法定代表人:陆满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井义与被告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周井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井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