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井义、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2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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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2942号案件名称
周井义、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井义;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2942号原告:周井义,男,195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路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88191767G。法定代表人:陆满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井义与被告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周井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华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井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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