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金x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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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44号案件名称
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金x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金x政;金x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44号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xxxxxx。负责人:唐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焜,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金x政,男,195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21xxxxxx。被告:金x,男,198x年1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与金x政、金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负担。审 判 员 康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史婉莹书 记 员 徐 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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