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金x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44号
  • 案件名称

    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金x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金x政;金x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44号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xxxxxx。负责人:唐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焜,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金x政,男,195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21xxxxxx。被告:金x,男,198x年1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与金x政、金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负担。审 判 员  康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史婉莹书 记 员  徐 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