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路军、张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初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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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757号案件名称
冯路军、张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冯路军;张聪敏;魏志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初757号原告:冯路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涛,临城县魏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聪敏,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被告:魏志涛,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党员,临城县人,现住。冯路军与张聪敏、魏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冯路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冯路军负担。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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