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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旭日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5民初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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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5民初964号
  •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旭日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旭日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5民初964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呼和诺尔路**。法定代表人:张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强,该公司热力营销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强,该公司热力稽查主管。被告:旭日,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陈巴尔虎旗电视台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旭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本院认为,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旭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全   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苏道格日乐书 记 员 乌 日 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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