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艺男与吴彪、刘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01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013号之一案件名称
齐艺男与吴彪、刘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齐艺男;吴彪;刘正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2013号之一 原告:齐艺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彪,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正楠,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远,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艺男与被告吴彪、刘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齐艺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齐艺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艺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62元,由齐艺男负担。 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聂慧清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小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立伟、孙祥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4455号 下一篇 郑亮生、河南店镇河四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426执恢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