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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艺男与吴彪、刘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0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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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0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齐艺男与吴彪、刘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齐艺男;吴彪;刘正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2013号之一 原告:齐艺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彪,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正楠,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远,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艺男与被告吴彪、刘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齐艺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齐艺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艺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62元,由齐艺男负担。  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聂慧清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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