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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丽、张桂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4民初7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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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民初7878号
  • 案件名称

    肖丽、张桂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肖丽;张桂刚;成都福桂乔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龚俊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4民初7878号原告:肖丽,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珩,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告:成都福桂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中集大道555号5栋1层118号。法定代表人:张珊,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3层301号。负责人:钟根南,职务不详。被告:龚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镇红花村6组。原告肖丽与被告张桂刚、成都福桂乔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龚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肖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芹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4民初7878号原告:肖丽,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珩,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告:成都福桂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中集大道555号5栋1层118号。法定代表人:张珊,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3层301号。负责人:钟根南,职务不详。被告:龚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镇红花村6组。原告肖丽与被告张桂刚、成都福桂乔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龚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肖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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