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琴、夏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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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991号案件名称
黄海琴、夏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海琴;夏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991号 原告:黄海琴,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轶超,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君,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黄海琴与被告夏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海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海琴负担。 审判员颜燕香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章靖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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