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振兴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3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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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433号案件名称
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振兴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振兴;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343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黑垒红,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振兴,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九巷十七号沙漠王酒店向东六百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马晔,该公司经理。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宋振兴、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振兴支付款项3259220.8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330万元,本院返还申请执行人3265008元,剩余34992元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故(2021)豫0182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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