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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奇、刘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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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859号
  • 案件名称

    张佳奇、刘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佳奇;刘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859号原告:张佳奇,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刘兵,女,199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张佳奇与被告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佳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佳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佳奇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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