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奇、刘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8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859号案件名称
张佳奇、刘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佳奇;刘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859号原告:张佳奇,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刘兵,女,199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张佳奇与被告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佳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佳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佳奇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05执11169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2执恢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