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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81民初2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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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945号
  • 案件名称

    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汨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81民初2945号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荷塘都梁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M2XRG89。法定代表人:李列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戴琪,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汨华,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冬梅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舒越担任记录。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列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汨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3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邵阳市芙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冈市龙湖世纪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签订《龙湖世纪花园小区一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邵阳市芙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正式进驻龙湖世纪一期小区,履行各项物业服务职责,同时约定对住宅房物业费按每月0.35元/平方米计收。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7年9月4日,原告公司成立并注册,同月6日,原告公司与邵阳市芙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书》,协议约定邵阳市芙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与武冈市龙湖世纪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龙湖世纪花园小区一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原告,由原告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物业服务职责。2018年9月11日,龙湖世纪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就物业服务管理问题补充签订《龙湖世纪花园一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书》。被告系武冈市龙湖世纪一期小区1栋×××房业主,房屋面积为91.71平方米,被告只交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合计385元(计算方法:0.35元/平方米×91.71平方米×24个月≈385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被告张汨华未到庭答辩。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符合证据的三性,当庭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原告诉称基本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汨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汨华支付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房物业费人民币385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汨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丽丽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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