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卓、文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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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162号案件名称
曾卓、文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曾卓;文杰;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162号原告:曾卓,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文杰,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光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3号。法定代表人:柯增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元园,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凤清,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卓诉被告文杰、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卓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卓撤回对被告文杰、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卓负担。审判员 曾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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