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孟侠、伍世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2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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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64号之二案件名称
汪孟侠、伍世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汪孟侠;伍世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孟侠,女。被执行人:伍世望,男。本院在执行汪孟侠与伍世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2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世望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孟侠10200元,还有余款24000元未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孟侠于2021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26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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