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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晟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3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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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3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晟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晟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381号之一申请人:大连晟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94YUXG,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后牧村东山。法定代表人:崔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平,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伟,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001745,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53号。法定代表人:房春雷。申请人大连晟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经审查,申请人大连晟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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