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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梅与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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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973号
  • 案件名称

    杨胜梅与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胜梅;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973号 原告:杨胜梅,女,200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1226号黔江今媒体众创空间二楼孵化室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W33847。法定代表人:郑荣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胜梅与被告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杨胜梅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节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子恒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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