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梅与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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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973号案件名称
杨胜梅与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胜梅;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973号 原告:杨胜梅,女,200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1226号黔江今媒体众创空间二楼孵化室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W33847。法定代表人:郑荣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胜梅与被告重庆心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杨胜梅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节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子恒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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