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如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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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20264号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如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如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20264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如珠,女,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如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裁定按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靳丽平书 记 员 刘家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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