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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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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85号
  • 案件名称

    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峰商贸有限公司;衡水诚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85号申请人: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4号楼1单元142室。法定代表人:白咸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梅,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吴爱国,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小河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伯武,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乌海市东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巴音寨东街33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其,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诚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安西路1640号北斗星城二区4幢1-2层。法定代表人:尚宏亮,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虹社区彩云路1号长城盛世家园二期5栋2D。法定代表人:翁晓妹,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峰商贸有限公司、衡水诚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峰商贸有限公司、衡水诚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峰商贸有限公司、衡水诚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聊城万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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