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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黄吉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31民初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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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31民初2426号
  •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黄吉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荔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黄吉;李秀云;李中梁;何艳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31民初2426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20019855XK,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荔塔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喜,广西江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黄吉,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被告:李秀云,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告:李中梁,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被告:何艳娟,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黄吉、李秀云、李中梁、何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李中梁已死亡,无法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苏黄吉、李秀云、李中梁、何艳娟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恩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云飞书 记 员 周 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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