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安、王志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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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455号案件名称
马振安、王志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振安;王志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超,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7日,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胡鹏飞,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乐,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马振安,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0日,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王志超与马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马振安向王志超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其中3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5万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3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1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马振安无公积金账户。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振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81081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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