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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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72号案件名称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太博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余太勇;李风玲;李丰军;闻祥华;余生明;李德方;刘佐君;杜晓玲;曾祥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72号申请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人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太勇,人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县太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许,人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召县。被告:南召县淯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生明,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召县。被执行人:余太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6日,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李风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0日,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李丰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7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闻祥华,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余生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德方,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刘佐君,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0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杜晓玲,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5日,住唐河县。被执行人:曾祥许,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6日,住南召县。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大博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余太勇、李风铃、李丰军、闻祥华、余生明、李德方、杜晓玲、曾祥许、刘佐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7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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