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72号
  • 案件名称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太博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余太勇;李风玲;李丰军;闻祥华;余生明;李德方;刘佐君;杜晓玲;曾祥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72号申请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人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太勇,人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县太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许,人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召县。被告:南召县淯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生明,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召县。被执行人:余太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6日,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李风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0日,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李丰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7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闻祥华,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余生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德方,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刘佐君,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0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杜晓玲,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5日,住唐河县。被执行人:曾祥许,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6日,住南召县。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召县嵘基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大博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余太勇、李风铃、李丰军、闻祥华、余生明、李德方、杜晓玲、曾祥许、刘佐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7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