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区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3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区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区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区支行。负责人周健。委托代理人肖建军。被执行人罗小华,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与罗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罗小华名下信用卡欠本息127972.4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9日,后期续计),罗小华于2021年7月起,每月至少偿还2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果有一期逾期还款,中国农业银行南郑区支行有权对未还欠款全部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罗小华负担。因罗小华在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给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小华名下有银行存款2266.76元,依法划扣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登记有注册于2012年五菱牌陕F0068K号汽车一辆,因残值较低未予查封。2、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罗小华名下登记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渔营社区晨昕怡园1号楼29层2901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备案查封(因房屋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故未处置)。其名下注册有汉中市汇鑫集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认缴8000万元,实缴0元,且已被主管部门吊销。其名下无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赴被执行人罗小华居住地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丰辉公园小区20号楼3单元205室调查,该户无人居住,据邻居称该户之前住有一家七人,是租赁的,于2021年年初搬走,不知去向。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罗小华户籍地法院镇巴县人民法院调查其户籍地镇巴县永乐镇核桃树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罗小华未在本地生活,其土木结构自建房也已腾退,无任何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小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暂不申请法院进行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罗小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轩、尚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64号 下一篇 于某某继承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281民初119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