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翠元、朱文卫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8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857号
  • 案件名称

    曹翠元、朱文卫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曹翠元;朱文卫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857号申请执行人:曹翠元,男,1957年5月5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朱文卫,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曹翠元与被执行人朱文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特6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的案件没有履行。6.2021年8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2006.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