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科泰宏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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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705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科泰宏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金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科泰宏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705号申请人:东莞市金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横塘社区满元街****201。法定代表人:邱艳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科泰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红岭二路**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兰济。申请人东莞市金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科泰宏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6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金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68000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惠州市科泰宏科技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金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科泰宏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68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6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金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郑水强审判员 杨志斌审判员 冯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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