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伟、李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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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486号案件名称
李德伟、李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德伟;李丽;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调兵山市净水厂项目部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伟,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1973年6月22日生,蒙古族,农民,住调兵山市,与李德伟系夫妻关系。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系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法定代表人:屠清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男,1970年10月12日生,满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辽宁省铁岭市。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调兵山市净水厂项目部,住所地调兵山市西调村。负责人:李洪江,系该项目经理。上诉人李德伟、李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调兵山市净水厂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德伟、李丽于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德伟、李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伟、李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李德伟、李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中顺审 判 员 陈 晶审 判 员 贾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郑 紫书 记 员 黄博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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