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忠、徐庆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827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82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忠、徐庆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梁忠;徐庆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8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忠,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庆建,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梁忠与徐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9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确认,截止至2021年4月6日,被告徐庆建应偿还原告梁忠借款本金9万元,被告徐庆建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梁忠借款本金3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借款本金6万元清偿完毕(原告指定还款账户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梁忠,卡号62×××77)。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双方对此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徐庆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忠于2021年0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1.查封被执行人徐庆建名车牌号码为豫A×××××宝马牌汽车一辆。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1年7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庆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郭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卓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