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春、刘向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1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127号案件名称
张晓春、刘向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晓春;刘向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春,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向卫,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张晓春依据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刘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6100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6日,在我院执行执行人员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刘向卫于2021年9月16日偿还借款22000元,剩余18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张晓春自愿放弃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恢12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望初、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08号 下一篇 高平市晋丰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581民初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