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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春、刘向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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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127号
  • 案件名称

    张晓春、刘向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晓春;刘向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春,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向卫,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张晓春依据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刘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6100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6日,在我院执行执行人员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刘向卫于2021年9月16日偿还借款22000元,剩余18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张晓春自愿放弃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恢12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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