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意新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2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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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25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意新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意新;胡喜才;赫广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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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执恢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汇鸿,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赫意新,男。 被执行人:胡喜才,男。 被执行人:赫广双,女。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赫意新、胡喜才、赫广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赫意新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喜才、赫广双共有的胡喜才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农丰新村X#3西X层(建筑面积107.69平方米,字第0X79X9X号)的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子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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