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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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713号案件名称
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713号 原告: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7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NQY7U。法定代表人:邓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聪,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0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80903。法定代表人:余东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林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车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凯书 记 员 周 静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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