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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德一与战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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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631号
  • 案件名称

    付德一与战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付德一;战玉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631号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娇,女,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系被告(反诉原告)女儿。        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与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对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负担。        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朴金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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