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德一与战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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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631号案件名称
付德一与战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付德一;战玉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631号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娇,女,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系被告(反诉原告)女儿。 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与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对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付德一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战玉华负担。 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朴金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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