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秀莲、王建刚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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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76号案件名称
贾秀莲、王建刚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贾秀莲;王建刚;张济安;郝都全;郝都全;贾秀莲;王建刚;张济安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76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大街村丝巷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王什字村王西组。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大街村丝巷组。系被执行人郝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文体西路财政局家属院。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没收被执行人郝某某个人财产5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贾某某交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交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后,其已向本院交纳了罚金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郝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均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十三年,目前均在服刑期间。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及车辆登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郝某某、贾某某又系夫妻,已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极少量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需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郝某某、王某某、贾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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