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胜本、吴燕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2民初6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民初691号
  • 案件名称

    杨胜本、吴燕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胜本;吴燕飞;贵州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榕江县水务局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2民初691号原告:杨胜本,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被告:吴燕飞,女,1968年4月12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贵州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弘坤商业城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XAQ9Q。法定代表人:何晓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榕江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2009780154P。法定代表人:董爱辉,该局局长。原告杨胜本诉被告吴燕飞、贵州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榕江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杨胜本以被告吴燕飞已支付尚欠的劳务费用46814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胜本在被告吴燕飞支付全部劳务费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胜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杨胜本承担。审 判 员 邱春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秀姑书 记 员 唐员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