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易、李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7民初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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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326号案件名称
刘玉易、李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玉易;李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7民初1326号原告:刘玉易,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绥宁县XXX。被告:李甜,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绥宁县XXX。原告刘玉易与被告李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由被告支付原告刘玉易的货款74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李甜是vivo手机邵阳君进电子有限公司的聘用人员。原告刘玉易是在绥宁县开店经营vivo手机的经营者。2019年8月份,被告李甜在刘玉易经营的手机店里拿走了价值7400元vivo手机,并于2019年9月1日出具了“借条”。原告刘玉易及案外人邵阳君进电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被告进行催收时,被告李甜就不肯接电话了,为此,根据《民法总则》及《民诉法》第119条等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逾期利息”为“按照年利率1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李甜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告刘玉易系在绥宁县开店经营vivo手机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李甜系vivo手机邵阳君进电子有限公司聘用的业务员。2019年8月份,被告以店面之间调货为名在原告的手机店内调取vivo手机6台,共计价款7400元。被告承诺三天内付款给原告,但未按时付款。经原告催收,2019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玉易7400元整,2019年9月7日之前还清。借款人:李甜2019年9月1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诸本院。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甜在原告刘玉易的手机店调取手机并承诺三天内付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手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就所欠货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4.25%+4.25%×50%=6.375%)即6.375%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甜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刘玉易货款7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375%计算自2019年9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玉易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甜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楚湘书 记 员 杨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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