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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生、刘金生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7525(2021)陕0112执7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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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525号
  • 案件名称

    刘金生、刘金生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7525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金生;刘金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5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金生,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鄯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7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843.92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刘金生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车辆、无证卷,其名下有一套房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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