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刘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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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142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刘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刘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责人:彭龙,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914761463U(1-1)。被执行人:刘欢,男,汉族,生于1998年6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0330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09825.89元、执行费1547元,因被执行人刘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现被执行外出未在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将被执行人刘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对被执行人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令及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我院询问申请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欢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开发审判员 吴相波审判员 袁小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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