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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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607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607号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高沟街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WYCNG36。法定代表人:金森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兴业银行账户62万元(账号为39×××86)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金额62万元(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桥支行,账号:39×××86)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大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喆书 记 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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