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如业、王克怀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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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21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如业、王克怀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苏如业;王克怀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如业,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怀,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苏如业与王**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151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苏如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怀偿还借款61800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怀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2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1800元目前执行到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王**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苏如业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苏如业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环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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