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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如业、王克怀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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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苏如业、王克怀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苏如业;王克怀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如业,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怀,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苏如业与王**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151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苏如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怀偿还借款61800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怀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2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1800元目前执行到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王**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苏如业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苏如业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环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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