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琴、冯富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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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386号案件名称
刘延琴、冯富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延琴;冯富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刘延琴,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鲁沛瑶,男,1995年11月9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延川县。被执行人:冯富忠,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申请执行人刘延琴与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延琴于2021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冯富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在被执行人冯富忠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冯富忠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9月15将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列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在延川县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名下不动产信息,无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已向其作充分释明。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鲁沛瑶、冯富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延琴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延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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