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沈开放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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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89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沈开放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沈开放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子亮,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沈开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沈开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零交超限罚字2020F191号处罚决定书主体错误,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撤销,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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